简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
为紧贴国家发展战略,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近年来发生的汽车三包热点事件,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了修改,新法规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
1、七日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可退换车辆
家用汽车自交付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更换发动机、变速箱、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主要零部件(详见 国家标准GB/T 29632)。
2、降低了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向销售者支付的补偿费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补偿系数(补偿系数由原来≤0.8%降为≤ 0.5%),以20万元车辆使用一万公里为例,补偿费由原来1.6万元降低到1万元,减少了37.5%。
3、明确了销售者赔偿消费者退换车损失的规定
发生三包退换车后,销售者需赔偿消费者因退换车产生的:车辆登记费、扣除折旧后的加装和装潢费用、销售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4、动力蓄电池在三包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应当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供消费者在选购电动汽车时参考
以往电动汽车续航缩短,厂家更换电池的标准是什么,消费者往往不得而知,不同厂家不同车型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为此,新法规规定,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这就意味着,在三包规定期限内,如果动力电池容量自然衰减超过限值,厂家需负责更换。
5、降低退换车条件
由原规定中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35日,或同一质量问题修理超过5次可退换车,分别降低为4次和30日。
6、明确禁止“强制保养”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保养、维护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但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车辆保养、维护,如因保养、维护不当造成的三包期内车辆故障,不属于质量问题,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
二、适应产业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扩大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
1、将电动汽车专用部件纳入退换车条款
家用汽车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量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动力蓄电池起火的,可免费退换车。
三包有效期内(2年或5万公里),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同一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退换车。
2、将皮卡车纳入三包调整范围
目前皮卡车已逐步从货运功能转向家用载客为主、货运为辅,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一批文件,取消对皮卡车迚入城区的限制。为此,本次修改将家用皮卡车纳入汽车三包范围。
3、将污染控制装置纳入实施三包的主要零部件范围
颗粒捕集器、催化转化器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退换车。
三、 针对家用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1、强化生产者的质量主体责任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本规定提现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2、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经营者(生产得、销售者、修理者)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的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由原来三包规定处罚上限3万元提高到可处罚50万元。
3、鼓励建立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
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的汽车三包责任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