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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颁布新能源汽车歧视政策,专家呼吁改正和处分

2017-11-13 13:375350
       最近,西安市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规定西安市辖区以外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规定还特别强调,车辆挂牌后长期不在西安范围内行驶,按照里程核算,本市行驶里程占累计行驶里程的比例低于60%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地方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取消或暂停地方补贴资金申请资格,责成相关责任企业整改,重新审核备案等惩罚措施。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吴松泉认为,西安市的这个文件明显违反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根据这个通知,各地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四条要求,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该政策还指出,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如果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
 
《汽车商业评论》注意到,类似政策实际不止西安一地,但其表现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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